伯明翰大學 | 仇恨言論,言論自由和網絡安全法案草案
指南者留學 2023-01-02 22:18:25 閱讀量:1264
<p>隨著網絡安全法案草案本月返回議會,預計該法案將發(fā)生重大變化(例如,我們已經知道&ldquo;合法但有害&rdquo;的條款將被廢除,為了對抗對這一變化的反對&mdash;&mdash;工黨抨擊這是對法案的&ldquo;重大削弱&rdquo;&mdash;&mdash;文化部長米歇爾&middot;多尼蘭表示,它已被保護用戶的&ldquo;三重盾牌&rdquo;所取代。這包括(i)范圍內公司有責任保護用戶免受非法內容的侵害,這些內容正因創(chuàng)造新的犯罪而得到支持;(ii)加強范圍內公司執(zhí)行其條款和條件的義務,特別是關于兒童準入的條款和條件;(iii)要求平臺引入一個系統(tǒng),允許用戶更多地控制過濾他們不想看到的有害內容:盡管,這將如何在實踐中起作用,以及如果有的話,這將對范圍內的公司施加什么責任尚不清楚),我認為這將是一個很好的機會來討論法案的一個方面(就目前的情況而言),從言論自由的角度來看,這是一個很好的機會:即它提出如何處理仇恨言論。</p> <p>&nbsp;</p> <p>由于社交媒體的普及,以及平臺允許用戶匿名或以筆名發(fā)表言論,仇恨言論這個問題變得更加嚴重。盡管平臺以各種不同的方式承諾要處理此類言論,盡管它們簽署了大量的自愿準則,但近年來,來自不同群體的聲音越來越多,認為平臺在解決這個問題方面做得不夠,或者根本不夠關心,這個問題不僅持續(xù)存在,而且似乎正在變得更糟。事實上,在去年英格蘭在歐洲杯決賽中輸給意大利之后,由于英格蘭球員馬庫斯&middot;拉什福德、賈登&middot;桑喬和布卡約&middot;薩卡在推特上面臨著仇恨言論的泛濫,盡管推特平臺在2021年7月12日(決賽后的第二天)永久凍結了56名持續(xù)辱罵用戶的賬戶,但其中有30人繼續(xù)在推特上發(fā)帖或&ldquo;重生&rdquo;,通常在用戶名稍有改動的情況下,這種情況到了緊要關頭。英國通信管理局(Ofcom)首席執(zhí)行官Dame Melanie Dawes(一旦法案頒布,該機構將成為在線危害監(jiān)管機構)表示,這些事件使&ldquo;監(jiān)管的必要性&hellip;&hellip;變得更加突出&rdquo;,&ldquo;在國家關鍵時刻,這些平臺未能采取足夠措施刪除這些令人震驚的言論。&rdquo;他們未來必須做得比現在好得多。</p> <p>&nbsp;</p> <p>因此,像世界各國政府一樣,仇恨言論是英國政府面臨壓力的原因之一,必須找到一種方法來凈化我們的在線環(huán)境,正如我們所知,它對此的答案是《在線安全法案草案》。</p> <p>&nbsp;</p> <p>那么,什么是仇恨言論,為什么它的定義或意義對言論自由的目的很重要?這就是我想在這篇博客中討論的問題。而且,正如我們將要看到的,這很重要。從概念上講,各種評論人士將仇恨言論歸類為針對某些群體成員的辱罵性言論,這些群體通常是少數群體;一個廣泛的概念,例如,符合英國政府在其在線危害白皮書中對&ldquo;仇恨犯罪&rdquo;的分類(英國政府,CP 354, 2019年4月)(見[7.16])。到目前為止,很簡單。因此,你可能會認為,識別仇恨言論很容易,但是,正如我希望的那樣,確定什么是仇恨言論,什么不是仇恨言論,從而為法律目的定義仇恨言論,以及它如何與言論自由相交,仍然是有問題的,部分原因是我們所認為的仇恨言論,并因此定義為仇恨言論,是定期變化的。例如,在麥克納利勛爵的《私人成員法案:減少在線傷害監(jiān)管(報告)法案》中,將厭女癥列為仇恨犯罪。然而,前內政大臣普麗蒂&middot;帕特爾拒絕將厭女癥歸類為仇恨犯罪,她認為這只會帶來&ldquo;象征性的&rdquo;改變,將其納入仇恨犯罪法律的范圍將使起訴性犯罪和家庭暴力變得更加困難。</p> <p>&nbsp;</p> <p>在網絡安全法案草案的背景下,出于我將解釋的原因,仇恨言論的定義不斷變化,以及由此產生的不一致,引發(fā)了對言論自由的擔憂。</p> <p>&nbsp;</p> <p>《歐洲人權公約》第10(1)條規(guī)定:&ldquo;人人享有言論自由。這項權利應包括持有意見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當局干涉和不分國界的情況下接受和傳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第10條第(2)款對這項權利作了限定,因為一個國家可以為了"防止混亂或犯罪、保護健康或道德、保護他人的名譽或權利"等利益而限制第10條第(1)款的權利。關于線下世界,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給予了第10(1)條所提供的保護相當大的范圍,因為它一貫認為,它不僅適用于&ldquo;&hellip;&hellip;那些受到好評或被認為是無害的或漠不關心的信息或思想,而且也適用于那些冒犯、震驚或擾亂國家或任何部分人口的信息或思想。&rdquo;這就是多元主義、寬容和心胸開闊的要求,沒有這些就沒有&ldquo;民主社會&rdquo;&rdquo;(Handyside訴英國App no 5493/72(歐洲人權法院,1976年12月7日)[49];另見《星期日泰晤士報》訴英國(第1號)應用程序第6538/74號(歐洲法院,1979年4月26日)[65];林根斯訴奧地利案第9815/82號(歐洲法院,1986年7月8日)[41];Axel施普林格AG訴德國(No. 1)應用程序No. 39954/08(歐洲法院,2012年2月7日)[78];Thorgeir Thorgeirson訴冰島案第13778/88號(歐洲法院,1992年6月25日)[63]。</p> <p>&nbsp;</p> <p>盡管如此,必須指出的是,斯特拉斯堡法院的判例法表明,它準備限制這一廣泛的范圍,以考慮到互聯(lián)網和在線言論對抵消基本權利的威脅的放大,只要這一限制合法地在第10條第2款規(guī)定的參數范圍內。事實上,在Delfi AS訴愛沙尼亞案中。</p> <p>&nbsp;</p> <p>64569/09 ECHR, 2015年6月16日,[110]法院表示,&ldquo;誹謗和其他類型的明顯非法言論,包括仇恨言論和煽動暴力的言論,可以在幾秒鐘內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在全球范圍內傳播,有時在網上持續(xù)存在。&rdquo;</p> <p>&nbsp;</p> <p>當提到&ldquo;非法內容&rdquo;時,在第41(2)(a)和(b)條分別說,對于用戶對用戶服務(即允許用戶生成內容的互聯(lián)網服務,如Facebook或Twitter),非法內容是構成相關罪行的受管制內容,對于搜索服務,非法內容是構成相關罪行的內容,該法案實際上是將這些罪行的定義授權給其他立法。不幸的是,由于我已經提到的原因,仇恨言論的定義,以及隨之而來的犯罪,是模糊的,可以或可能導致公眾、平臺、Ofcom甚至檢察官之間的混亂,這反過來又可能對言論自由的運作產生嚴重影響。如果對仇恨言論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歐洲人權公約》確立的言論自由原則很可能會受到不合法的、但可能是意外的限制;阿伊沙特&middot;阿坎比(Ayishat Akanbi)向上議院通信和數字委員會提交的證據總結了這個問題,他認為仇恨言論和&ldquo;我們討厭的言論&rdquo;之間的區(qū)別可能很難看出(上議院通信和數字委員會,&ldquo;對所有人免費?&ldquo;數字時代的言論自由&rdquo;,2021-22屆會議第一次報告,HL文件54,2021年7月22日,17,[7])。正如我在博客開頭提到的,仇恨言論的定義定期變化,以及存在于大量刑事法律中的仇恨犯罪的不同法律參數,包括:1986年《公共秩序法》、1998年《犯罪與無序法》、2003年《刑事司法法》、1988年《惡意通信法》、2006年《種族和宗教仇恨法》、2003年《通信法》,甚至1991年《足球(犯罪)法》,都無助于解決這一問題。因此,法律委員會對這些法律進行了咨詢,以調查它們在實踐中應如何發(fā)揮作用以及改革的可能性(法律委員會,仇恨犯罪法。諮詢文件(法律通訊CP 250, 2020年9月23日)。</p> <p>&nbsp;</p> <p>這就引出了法案本身的機制。第12條和第23條分別規(guī)定了適用于用戶對用戶和搜索服務的一般義務,以&ldquo;考慮到&rdquo;(i)&ldquo;保護用戶的言論自由權利&rdquo;和(ii)&ldquo;保護用戶的隱私免受無根據侵犯&rdquo;的重要性。此外,第13條規(guī)定了&ldquo;保護具有民主重要性的內容的義務&rdquo;,第14條規(guī)定了&ldquo;保護新聞內容的義務&rdquo;。然而,與第12條和第23條義務不同,第13條和第14條義務只適用于&ldquo;第1類服務&rdquo;(根據第59(6)條,這是目前未定義的用戶對用戶服務,包括在Ofcom維護的登記冊中)。事實上,根據法案第12、13和14條,核心言論自由義務只要求平臺&ldquo;考慮到&rdquo;或在第13和14條的情況下&ldquo;考慮到&rdquo;言論自由權利或保護民主或新聞內容,這意味著,當與立法中眾多的&ldquo;硬邊&rdquo;&ldquo;安全義務&rdquo;發(fā)生沖突時,平臺可能只是口頭上履行這些&ldquo;軟&rdquo;義務。這種較硬和較軟職責之間的區(qū)別,為中介機構提供了一個法定基礎,使它們能夠制定&ldquo;考慮到&rdquo;言論自由或隱私,或&ldquo;考慮到&rdquo;保護民主或新聞內容的板式政策。只要他們能夠指出審查員已經考慮到或考慮到這些職責的少數決定,他們就能夠向Ofcom證明他們遵守了該法案規(guī)定的職責。這將是極其困難的,甚至是不可能的。此外,正如我已經提到的,斯特拉斯堡法院很清楚,盡管它準備接受第10條第1款在網絡言論方面的更大范圍限制,但這種限制仍然必須在第10條第2款的參數范圍內??梢哉f,第12條對平臺的要求僅僅是&ldquo;考慮到在法律范圍內保護用戶言論自由權利的重要性&rdquo;,不足以確保法案符合這一判例。</p> <p>&nbsp;</p> <p>因此,通過讓在線中介對其平臺上的內容負責,該法案要求他們充當我們的在線社會良心,從而使他們成為網絡世界事實上的看門人。盡管自臉書和推特等平臺創(chuàng)建以來,就出現了&ldquo;私有化審查&rdquo;,但該法案為平臺主觀評估和審查內容提供了法定依據。這一點,再加上較硬和較軟職責之間的潛在沖突,可能會導致平臺采取過于謹慎的方式來監(jiān)控內容,刪除任何可能非法的內容(包括它們認為可能是仇恨言論的內容)或可能有害的內容,因此將它們納入關稅和監(jiān)管制裁的范圍。由于缺乏對仇恨言論的明確定義,這種風險被放大了。這種方法可能會導致合法內容被刪除,因為它被錯誤地認為是非法的。諷刺的是,這也可能為平臺提供了一個機會或借口,以可能是非法的為由刪除不符合其意識形態(tài)價值觀的內容。讓我們不要忘記,平臺將部署算法和人工智能來完成這項任務,我可以想象,這將被編程,寧可謹慎也不愿犯錯。</p> <p>&nbsp;</p> <p>該法案最終生效時會是什么樣子(當然,現在似乎是何時生效的問題,而不是是否生效的問題)仍有待觀察(而且,無論如何,許多法律細節(jié)都是不確定和未定義的,將在頒布后通過二級立法)。但我認為可以肯定的是&mdash;&mdash;當涉及到這個法案時,沒有太多的確定性&mdash;&mdash;該法案對仇恨言論的處理(這只是許多有爭議的方面之一)將成為爭論和辯論的來源,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將會隆隆作響。事實上,由于該法案將于2023年1月底在下議院通過,在議會會議結束前,上議院只有兩個多月的時間來仔細審查它,我們已經聽到一些同僚的警告,稱這可能沒有足夠的時間徹底分析如此引人注目、復雜和有爭議的法案,并完成立法程序。我們屏息注視這個空間!</p> <p>&nbsp;</p> <p>本文的一個版本將作為社論刊登在2023年2月號的《通信法》上,并經善意許可在此發(fā)表。</p> <p>&nbsp;</p> <blockquote> <p>注:本文由院校官方新聞直譯,僅供參考,不代表指南者留學態(tài)度觀點。</p> </block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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